藝術概論A
「藝術中唯一不變的事情,就是它永遠會改變」

A 藝術的定義
  藝術是人類生活的證據,它是從人們所有活動過程中產生出來的。我們居住在經過設計規劃的環境,穿著流行的服飾,享用著精緻的菜餚,開著流線形的汽車,甚至在充滿公共藝術與彩繪作品的都會捷運站中穿梭。藝術對我們的感覺是既親近,卻又陌生;但若是要我們說出「藝術」是什麼?我們似乎又不能清楚的說出「藝術」的定義。
公共藝術 賴佳宏 台北市立美術館

  「藝術」的意涵到底是什麼?
在春秋戰國時期,便有所謂的「六藝」,「六藝」指的是「禮、樂、射、御、書、數」六項。就「藝」字來看,指的是與農業有關的活動或技術。但這與我們現今所習慣提到的「藝術」(Art)一詞是有些不一樣的。
藝術「Art」的英文源自於古希臘的拉丁文「Ars」,原本的涵義與「技術」有關,它泛指人們經長期訓練後而掌握的某種技巧,而掌握這些較純熟技術的人就可以稱之為「藝術家」。因此,在早期舉凡各種生產、製造的「技術」活動,都可以稱之為「藝術」。

  古希臘時期就曾把藝術活動分為:
「通俗藝術 Vulgars Arts」:「通俗」指的是技術性較高的勞力活動,如耕作、織衣或釀酒
等。
「自由藝術 Liberal Arts」:「自由」指的是涉及心靈層次較高的理性思維活動,如文學、
音樂、天文科學等。
事實上,早期藝術家與工匠的地位是非常類似的,在中世紀(Middle Age)的詞彙中,「藝術」的本義仍指的是工匠的製作活動。這種情形一直到文藝復興時期(Renaissance),提倡以「人」為本的概念時,才突破了這樣的藩籬。而今日「藝術」一詞的主要意涵,則是在十八世紀時,經由於一些藝術家和學者的提倡,開始強調以審美為目的的藝術創作活動。
  所以今日的看法,「藝術」應該還有包含有更多的內涵。在此之前,「藝術」大都被看成是「畫家或雕刻家所創造的東西」。除此之外,藝術也被看成是具有特殊意義的事物。美國學院辭典對藝術定義是:「藝術是美的、令人心動的、具不平凡意義的表現、產物與品質。藝術品是觀念和經驗的美感表現,透過人類的技術,用素材表現出一定的形式。當那些素材或媒介物在我們的生活中提供理解和樂趣時,我們便能經驗到藝術品了」。

  至於藝術是否還有更多的可能呢?
俄國的哲學家兼文學家里奧.托爾斯泰(Leo Tolstoy)認為:「藝術是一種人的活動。一個人有意識的藉由某種外在符號(External Signs),將他所親身經歷的情感傳達給別人,使他人受到感染,並且也經驗到這些情感」。
唯物主義論者則主張藝術是一種意識型態,是「實際存在之社會生活的反應」。從人類學的觀點來看,藝術則是「兼具象徵意涵與審美價值的活動」。
符號學大師蘇珊.朗格(Susanne K. Langer)便直接的認為「藝術是人類情感的符號」;她將「藝術」定義為:「藝術是指創造能象徵人類情感的形式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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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另外,在哲學領域中,哲學家也提出了不同的見解:
柏拉圖、亞里斯多德認為:「藝術即模仿」。
中世紀時期則有:「藝術是禮儀最高貴的婢女」的說法。
黑格爾提出了:「藝術是理念的感性顯現」。
克羅齊則認為:「藝術即直覺」。
經驗學者杜威則說:「藝術即經驗」。
海德格更直接說出了:「藝術是真理的開顯」…。
托爾斯泰也不甘示弱的說:「藝術是感情移情的傳達方法,喚醒了人們可以經驗的感情,
為了轉述相同的情感,便用線條、色彩、音樂或文字等形式,
這便是藝術活動」。
野獸派大師馬諦斯則指稱藝術是「創造活動的本性」…。

  從歷史的脈絡、各領域的觀點來看,其實要找出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定義是有困難的,因為藝術似乎無法跨過範疇的差異來解釋;而且,所有的邏輯語言並不能完全說明純粹的感知世界。
因此,除了可以透過藝術的起源著手外,綜觀歷來各個學派的解釋與認知,也許我們可以給予「藝術」一個較明確的定義:
「藝術是一種人為的活動,它能夠傳達作者的感情,具有象徵和審美的意涵,並能夠感動他人,使他人產生共鳴。」

  不過,「藝術」真的須要定義嗎?羅馬詩人荷瑞斯(Horace)的定義是:「知道一千件藝術作品,就是知道一千件詐騙。」其實,一些主張藝術即經驗的學者將告訴你,藝術就像它自己一樣,無須定義,無需了解就能使人樂在其中。當一九一七年,杜象把尿盆搬到美術館而成為「噴泉」的作品時,那些曾是生活中的實用品,失去我們原有的實用功能後,就有可能被擺在博物館內被稱之為「藝術品」。我想,假使你曾經歷過一些生命中使你感動的事物,並且願意把這些經驗分享給其他人,那麼你就是可以是藝術家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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