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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對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宣達事項如下
:
(四)教師在學校授課時,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、文章,或利用他人的文章、圖片或出版社提供之教材來製作教學教材,將涉及「重製」、「公開演出」、「公開上映」及「公開傳輸」
等著作利用行為,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,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始得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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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(下)數位直播製作[北四技數媒系4年A班]056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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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112(下)數位直播製作[北四技數媒系4年A班]柯元喆
本課程的安排,目的是讓學生了解直播產業的相關生態及自媒體行銷方式,相關的課程內容涵蓋:內容企劃、製作拍攝、行銷操作、直播架設等技術,並能讓學生實際運用在自己的作品行銷上。
教師:
柯 元喆